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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简介
来源:上合组织大学中方校办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1日

2007816日,在上海合作组织比什凯克元首峰会上,俄罗斯时任总统普京倡议成立"上海合作组织大学",得到各成员国的一致赞同。


上海合作组织大学的目的和任务: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的互信和睦邻友好关系;推动在教育、科研和技术领域里的一体化进程;为拓展教育、科研、文化合作增添新的动力;为青年人接受高质量的现代化高等教育,为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提供更多的机会;促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在政治、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文化领域里的合作,使其更加富有成效。


上海合作组织大学多边合作的法律基础有3个层面:1,政府层面,2006615日在上海签订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2,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层面,20081023日在阿斯塔纳签订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教育部关于为成立上海合作组织大学采取进一步一致行动的意向书》;3,学校层面,2010426日在莫斯科签订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高等学校关于成立上海合作组织大学的合作备忘录》。


目前,上海合作组织大学项目院校有来自上海合作组织5个成员国(哈萨克斯坦、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82所院校组成。共7个专业方向(区域学、生态学、能源学、IT技术、纳米技术、经济学和教育学),中方项目院校20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黑龙江大学、新疆大学、大连外国语大学、琼州学院、兰州大学、山东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长春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新疆师范大学)。



上海合作组织大学目的和任务
· 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的互信和睦邻友好关系;
· 推动在教育、科研和技术领域里的一体化进程;
· 为拓展教育、科研、文化合作增添新的动力;
· 为青年人接受高质量的现代化高等教育,为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提供更多的机会;
· 促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在政治、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文化领域里的合作,使其更加富有成效。
上海合作组织大学基本原则
上合大学是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各方的部分高校(以下简称:项目院校)组成的项目院校网络。项目院校依据所签署的协议开展以下工作:
· 开展学生、教师和科研人员的交流工作;
· 扩大教学和科研合作;
· 采用现代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技术;
· 建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及与其他国家间对等承认上合大学文凭的机制。
上海合作组织大学项目院校应秉承以下原则
· 所有上合大学项目院校享有平等权利,在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开展合作;
· 在各方均感兴趣的领域分阶段采取共同行动;
· 认真负责地完成本章程及在上合组织框架内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上海合作组织大学合作方向
上合大学项目院校的主要合作方向为:按照商定的联合培养方案培养高水平人才,其中包括:
· 本科学士;
· 硕士研究生;
· 双方协议中规定的副博士研究生 / 博士研究生 / 哲学博士研究生;
· 进修班、培训班;
· 制定和实施联合培养方案;
· 开展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副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师、科研和行政管理人员的交流活动;
· 联合组织和开展科学研究和科研项目;
· 联合举办国际研讨会、学术研讨会等活动。
上海合作组织大学的人才培养方向
根据上合组织成员国的需求,确定以下联合培养方向:区域学;生态学;能源学; IT 技术;纳米技术;经济学;教育学。
今后,经上合组织成员国教育部门协商后,可增加其他培养方向,并商定专业数量。
每个培养方向各设一个上海合作组织大学项目院校专家工作组,负责协调教学模块和培养方案。
上海合作组织大学框架内的教学语言
上合大学框架内的主要教学语言为上合组织的官方语言:汉语和俄语,亦可是学校所在国的官方语言。经商定在教学中亦可使用英语。
上海合作组织大学的专业设置
上合大学框架内的专业设置为项目院校根据联合培养计划开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教学提供了可行性。
联合培养方案规定招生、教学、阶段考试和毕业考试、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协调和同步实施的方法、学习期限等。
上海合作组织大学的学历证书
在上合大学框架内接受教育的学生,结束学业并通过相关考试后,可获得所在上合大学项目院校颁发的证书和上合大学颁发的学历证书。
上合组织成员国教育部长会议 / 上合大学校长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在纪要中确认了上合大学学历证书的样本。
上海合作组织大学的机构
上合大学框架内可设立以下机构:
1 ,协调委员会:上合大学成员国可各派一名教育机构主管教育合作的领导(可以是副部长,可以是上合成员国教育专家组组长),亦可派各国上合大学项目院校校长委员会主席组成协调委员会。
协调委员会实行轮值主席制。协调委员会委员负责协调上合大学与各教育部、上海合作组织相关机构的联络工作,负责为上合大学提供法律保障等方面的建议。协调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15 人。协调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举行会议(一年至少一次)。
2 ,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根据上合大学项目院校的建议成立,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监察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由上合组织成员国教育部长会议协商并签署协定确认。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树立上合大学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和世界各国教育界的良好形象;
吸引商业机构参与共同培养人才,协助毕业生就业;
吸纳用于上合大学发展的资金;
保障上合大学在各国有和非国有机构、基金会和组织中的利益。
3 ,上合大学校办:上合大学校办是保障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每年经全体上合大学项目院校共同商定,上合大学校办的职能移交给下一个上合大学项目院校行使。校办的人员构成由上合大学相关项目院校确定。
上合大学校办负责上合大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信息收集分析工作、法律保障和财务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和起草文件。
上合大学校办由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负责教育的专家构成。
4 ,各培养方向的上海合作组织大学项目院校专家委员会:签署联合培养方案的各项目院校派一名代表加入各培养方向专家工作组工作。专家组成员和专家组组织工作规范需由上合大学项目院校各方全权代表审议决定,并签署协议确认。
专家工作组应协助搞好各培养方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 上合大学项目院校间应交换所在国颁布的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和资料。
· 上合大学项目院校将联合举办以教育领域多边合作为主题的、前沿的科学研讨会,专题讨论会,讲习班和圆桌会议。
· 上合大学项目院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国际奥林匹克竞赛及其他竞赛、文化节庆活动、联合环保考察、旅游、体育等活动。
· 上合大学项目院校相互合作,提高教学质量,互换有关教学机构 组织申报、评审通过、获国家批准的流程信息,以及相关教学大纲的信息。
· 加强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合作,就许可证发放程序、国家教育机构 组织的审批程序及教学计划的审批程序等问题开展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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